成为司法公正的“一面镜子” 法之识在行动

2022-06-27

2022年6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四川省司法厅依照选任条件和程序,任命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龚志立律师为第二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据悉,自2022年4月14日四川省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以来,历时两个月,面向全省广大人民群众,选任出了新一届40名人民监督员,龚志立律师赫然在列。

“工地事故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大学生创业侵权判一年有期徒刑是否太重?”等各种司法问题,人民监督员都可发挥其职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面镜子,龚志立律师深知所肩负的责任——让公正看得见,让公正可感知,以“人民的名义”让我们的法治体系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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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这项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2010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2016年7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启动。本次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等六方面内容,目标是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是于2005年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具有跨专业的背景,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及办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执业过程中与政府机关、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所秉持法在身边、敬业之识的理念,对案件进行全程质量管控,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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