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见义勇为”案,检方不起诉后:风波再起

2019-03-06

        2019年2月20日,福州“男子救人反被拘”一事引发关注。《见义勇为被拘留 强奸未遂有赔偿》、《小伙儿见义勇为被拘留罪犯逍遥法外很嚣张》等文章流传于网络世界。2019年2月21日凌晨,福州警方发布案情通报,检方连夜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又是一起认定正当防卫、弘扬社会正气的典型案例。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值得小赞,但舆论对刑事追诉程序及事实认定仍有微词。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从立案侦查、取保候审,到移送审查起诉,最后检察院连夜作出不起诉决定,我总是有一种感觉,一个正常的法律程序,被舆情给倒逼得手忙脚乱,继而考虑不周。

 
 

本案诉讼的程序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否错误?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种社会关系复杂,每天新发的刑事案件成百上千。一个地方公安局辖区发案,警方立案侦查,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宏观的讲,一起案件,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那就是渎职。

就本案而言,一人重伤的后果,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立案侦查,这是依法行使职权。至于案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需要通过后期侦查,多数案件要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才能得出最终结论。具体到本案,赵宇过失致人受伤的罪与非罪、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这些都需要经过依法侦查、谨慎审查,甚至审判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警方2018年12月27日将嫌疑人赵某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提请逮捕,2019年1月10日在检方不批捕后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没有撤销案件的情况下,2019年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我们不知道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该案不是罪案而不予批捕,那么应当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批捕,会附有补充侦查提纲,据此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撤销案件,而应该补充侦查后再报捕,或终结侦查程序,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警方所做的这一切,均于法有据。尤其是对于把握不准的案件,及时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避免错误羁押,这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即便最后证明赵某系正当防卫,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说羁押13天就是警方错了。面对如此重大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必要的,当然用最后的结论反推当时采取强制的合法性可能欠妥,但司法总会或多或少的产生不必要代价。

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序上是拿“昆山反杀案”与此案做对比。“昆山反杀案”的重大积极意义在于唤醒《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不能出现“大家遇到流氓忍气吞声,不是因为害怕流氓,而是因为害怕法律”的情况;但“昆山反杀案”也吊起了公众的胃口,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很高的期待。“昆山反杀案”案发后,我曾写文章呼吁放宽正当防卫的把握尺度,但这并不代表鼓励刻意草率定案。涉及重伤、死亡的案件,能够认定正当防卫,在证据审查、程序正义的层面上,严格把关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如果证据扎实,该放人就放人;但不是所有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像“昆山反杀案”那样有现场视频这种铁证,如果证据模糊,当然要通过审查起诉、审判的司法程序作出最终确认。就本案而言,如果晋安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不能准确把握,把审查义务推给检察院,这也是目前多数公安机关避免自身责任的普遍做法。当然,怕承担责任,顺水推舟,是不是当下所说的没有“担当”,属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二、媒体监督是否干扰司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讲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无处不在的喉舌。”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对行政机关产生倒逼机制,促进依法行政,这是媒体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媒体对公权力(包括司法权)的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辅助条件。2007年4月20日,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说:“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2017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讲话中重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与媒体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不断强化监督意识,自觉、诚恳、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可见,中国的司法机关从来都不反对媒体监督。

远有孙志刚事件、山西黑煤窑事件,近有“疫苗事件”、“昆山反杀案”,无不是在媒体的分光镜下实现正义。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应该适应媒体监督,善于与媒体打交道。2019年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面对全媒体时代,“要解决好‘本领恐慌’问题,真正成为运用现代传媒新手段新方法的行家里手”。说到头来,只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就不怕任何媒体的监督。

三、连夜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恰当?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晋安检察院曾于2019年1月10日对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目前尚不清楚当时检方是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21日凌晨公布案情通报,内行人从细节可以看出,一种可能是晋安检方早有准备,在20日接到案件当天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可能是迫于舆论压力,连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根据我们对程序问题的了解,公安移送案件首先到检察院的案管部门,通常案管部门会在一周内将案件分派业务部门,立案当天就得出结论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就只有第二种可能,因此网友所说的“迫于與论压力,判罚180度大转弯”也并非空穴来风。

如此仓促,显然是手忙脚乱,更别谈慎重。我们知道,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通常要上检委会的。立案当天分派案件,办案人要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询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询问相关证人,审查全部卷宗材料,时间够用吗?是否还连夜加班开审委会,继而在21日凌晨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大多数案件都把审查期间用满,甚至延长15日,本案为何不到24小时结案?

案子是人办的,如此草率质量如何保障?嫌疑人未被羁押,仔细认真多审查几日又如何?即便领导高度重视,加班加点,也有迅速解脱舆论漩涡的动机。实际上,这里面体现了目前有些部门对媒体监督的不自信,慌不择路,饥不择食。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发布一个案情通报,诚恳欢迎媒体监督,明确依法办案、慎重处理的态度。司法程序的冗长设计是有其必要性的,是立法尊重客观规律的具体表现。如果类似案件,只要引起舆情司法机关就立马作出决定,长此以往错误在所难免。

对检察机关仓促定案的疑虑,并不是完全否定最终的处理结果。我还是强调,在尊重司法程序的前提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应当从宽把握。有些案件存在正当防卫可能性时,不必苛求行为人作出准确判断。如果轻易判决有罪,会助长社会的歪风邪气,会让坚守道德的人士无所适从,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警示后人坚守规则,让作恶的人付出一些代价是必要的。晋安警方的案情通报中“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表述,也是这个意思。

具体到本案,从《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并不令人满意。例如,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是否准确?所谓“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仅仅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定免责事由,无法彻底避免赵某被李某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最后查清李某涉嫌强奸犯罪,那么行为人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处理。赵某完全可以就该《不起诉决定书》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进行申诉。

四、所谓“强奸未遂”是否成立?

本案中,李某“强行留宿”、“踹门”、“殴打邹某”等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未遂),这也是网民关注的焦点。

据《小伙儿见义勇为被拘留 罪犯逍遥法外很嚣张》一文中的描述,当事女子介绍说“当晚她在外面唱歌喝酒以后在回家的路上,这个中年男子就一直跟着她要进她的屋子。她把门锁了后,该男子一脚把门踹开,说要留下来过夜,她坚决不同意。就在她的同室女青年跑出去报警的过程中,这个男子拿凳子砸到了她的头上,并且企图要强奸她。”

公安机关绝不能仅凭上述表述得出强奸的结论。

目前,李某与邹某是什么关系,以前是否交往甚密,李某对此如何供述,这些情节都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晋安警方的案情通报显示,目前对李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侦查,鉴于其伤病未愈,于2月19日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通过后续侦查发现李某涉嫌强奸罪,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改变定性,侦查终结后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的上述措施均是于法有据。

总之,公众不能仅凭舆论或感知给某一案件定性;司法机关也不可草率定案;媒体监督是必要的,但不能搞成媒体审判,否则对本就脆弱的法治没有一点好处。

不苛求100%正确,只要允许公开探讨,真理就会越辩越明。

 
 

风波起,截止发稿:

2月21日【#见义勇为反被刑拘#当事人赵宇将对“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申诉】

 
 

来源:畏法如天、法务之家 | 作者:丁海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蜀ICP备190373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