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关于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若干规

2017-04-21

成都中院:《关于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月28日,成都市中院签发了成都市首份“律师调查令”。

       《规定》共18条,规定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禁止性规定、申领程序、相关罚则等。

        依据《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审判中,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处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对于查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或者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宜持令调查的不能申领调查令,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律师调查令由2名执业律师持令向协助调查人收集证据、财产线索,协助调查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应材料。此外,对于持令人滥用调查权,协助调查人不依法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其他法律资讯

 

2017.2.27

        国务院发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条例》加大了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加强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尤其是强化了对0-6岁残疾儿童、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明确政府要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方面的支持等。该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2.2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上公开刊载一系列部门规章

        包括: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于1994年9月10日发布的《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发〔1994〕906号)和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跨越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388号)同时废止;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4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15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2008年10月9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2017.2.28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2.28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日前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该《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2017.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蜀ICP备190373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