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追薪实案分析
2022-03-30
案件简介
案例中,总承包方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具有建筑劳务分包等相应资质,A公司又将获得的劳务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个人B。个人B又将从A公司获得的劳务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个人C,但个人B并未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个人C。本案中30位民工皆为个人C雇佣,为个人C提供了劳务,且由个人C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工资发放。
法院裁判分析
个人C在审理中,认可本案30位民工系自己招用的工人并在案涉工地上做工,对30位民工手中持有的工资欠条系经过结算后出具的事实个人C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对30位民工所持有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30位民工为个人C提供了劳务,个人C应当承担支付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个人B,个人B又将工程分包给个人C,A公司与个人B之间、个人B与个人C之间均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规定,因本案系违法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应当适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处理,上诉人A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案涉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同理,因上诉人B与被上诉人C之间亦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且上诉人B尚未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C,根据“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上诉人B应当承担本案被拖欠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0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0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总结
拖欠工人薪资的新闻层出不穷,工人讨薪处处碰壁,有的工友甚至被逼的走投无路,走上了无法回头的道路。当农民工遇到欠薪事件,讨薪无果时,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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