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认定

2021-10-26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认定

——浙江某车件公司与日照某车饰公司、某保险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考量。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故被申请人单纯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而要求申请人赔偿财产保全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浙江某车件公司向日照五莲县人民法院诉称:2015年3月16日,浙江某车件公司与日照某车饰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协议》,约定由浙江某车件公司为日照某车饰公司生产油门踏板传感器总成。后日照某车饰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起诉浙江某车件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了浙江某车件公司存款110万元,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日照某车饰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日照某车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浙江某车件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导致无法生产经营,客观上必然产生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照某车饰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不当诉讼保全措施产生的经济损失72291元(以保全金额110万元为基数,从保全之日至解封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5日,日照某车饰公司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浙江某车件公司赔偿损失956928.48元。同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浙江某车件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由某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该院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冻结浙江某车件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2020年7月24日,应日照某车饰公司申请,裁定续行冻结浙江某车件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

2020年7月22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浙江某车件公司赔偿日照某车饰公司损失515885.92元。浙江某车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日照某车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6日,五莲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浙江某车件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裁判结果

       五莲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判决:驳回原告浙江某车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理由是为避免涉诉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损害或者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等。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项诉讼权利,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应当合理、合法,不能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日照某车饰公司因诉讼行为申请财产保全,后其诉讼请求最终未被法院支持,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诉讼结果应否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直接依据。财产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仅以裁判结果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有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际上也对申请人的诉讼能力提出了过高要求,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与诉讼保全制度的宗旨不符。在一审案件中,日照某车饰公司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浙江某车件公司供给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日照某车饰公司垫付大量索赔款,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日照某车饰公司的保全行为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虽然生效判决最终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但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通过保全损害浙江某车件公司财产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某保险公司对此提供担保,也不存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日照某车饰公司申请冻结的款项依然在浙江某车件公司账户,并未实际减少。故浙江某车件公司要求日照某车饰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因诉讼保全行为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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