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识茶“典”合同篇之(十)关于试用期内标

2021-07-06

Q:点点,我想试用一下电视广告中的吸尘器,但我听朋友说如果吸尘器在给我后由于不是我的原因意外受损,这个损失仍需要由我来承担对吗?
A:试用期内的交付,并非履行买卖合同主要义务的交付,买受人也不因此取得所有权,不能享有收益,只能试用,故不应承担风险,否则有违公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吸尘器还在试用期内,您也并未同意购买,则该损失应由卖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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