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识茶“典”合同篇之(七)债的清偿抵充顺

2021-07-06

Q:点点,李某不仅借了我10万元,还欠我各种货款,总共欠我80万,其中有的约定了利息和担保,有的没有,现在他告诉我他只有不到10万元,还不完钱了,之前他还了我20万,但没说是还的具体哪笔钱,他这笔钱到底算抵充的哪笔债务呢?
A:若您当时没有约定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李某在清偿时也未指定清偿的是哪笔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抵充,即(1)已到期的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以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则按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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