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份额确定后要求分割的,应申请执行还

2017-04-21


 

吕浩翔  律师

法律事务部  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

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建筑工程类纠纷、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非诉法律事务

 



案例快读

     王某与张某一、张某二法定继承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位于某市某街道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屋1套,王某享有二分之一继承份额,张某一享有四分之一继承份额,张某二享有四分之一继承份额。

     然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却不知道如何是好,自己到底应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分割房屋,还是另行应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呢?

 
 

律师说

 

     关于遗产继承份额确定后要求分割应申请执行还是另行起诉的问题,首先,原法定继承纠纷经判决确认各继承人对遗产房屋的继承份额后,各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已经构成按份共有。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同时《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其中在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根据该规定,不具体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上,不能作出申请执行的依据。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中,将原来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个四级案由,修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三个第四级案件。因此,案例中当事人欲请求对确定的不动产遗产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应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笔者认为王某应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提起起诉,请求实际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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