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追薪实案分析

2022-03-30

案件简介


案例中,总承包方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具有建筑劳务分包等相应资质,A公司又将获得的劳务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个人B。个人B又将从A公司获得的劳务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个人C,但个人B并未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个人C。本案中30位民工皆为个人C雇佣,为个人C提供了劳务,且由个人C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工资发放。



法院裁判分析


个人C在审理中,认可本案30位民工系自己招用的工人并在案涉工地上做工,对30位民工手中持有的工资欠条系经过结算后出具的事实个人C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对30位民工所持有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30位民工为个人C提供了劳务,个人C应当承担支付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个人B,个人B又将工程分包给个人CA公司与个人B之间、个人B与个人C之间均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规定,因本案系违法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应当适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处理,上诉人A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案涉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同理,因上诉人B与被上诉人C之间亦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且上诉人B尚未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C,根据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上诉人B应当承担本案被拖欠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0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0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总结

 

拖欠工人薪资的新闻层出不穷,工人讨薪处处碰壁,有的工友甚至被逼的走投无路,走上了无法回头的道路。当农民工遇到欠薪事件,讨薪无果时,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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