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法新规分享

2019-05-13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自5月15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亮点主要有: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条例》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原则之一,明确了应主动公开的15类信息及不予公开信息的种类,还要求,行政机关应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方式上进一步多样化,强化便民服务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对不合理要求进行规范。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0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为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日前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进行整合。《办法》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合并制定为一个部门规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进便民服务。《办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归并精简了诸多事项:一是合并资质等级,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二是压缩审批层级,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三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四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五是精简许可范围。六是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办法》还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并对事中事后监管和政府监管行为进行了规范。

 

03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自5月1日起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公告》明确,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各项资料,《公告》对受理开具机关、部分开具事项、精简部分涉税资料、修订调整表单样式等进行了调整。

 

04

“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5月1日起,对于旅客携宠物入境符合条件可免除30天隔离免疫。根据规定,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三种免于隔离的情形:1.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2.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3.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05

芬太尼类物质5月1日起实行整类列管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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