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成都限购新令,买房人到底该怎么办?

2017-01-13

导读
在今年楼市持续火爆的背景下, 9月开始,全国楼市限购令频出,成都也在十月初发布了限购令。2016年的国庆黄金期,让很多人魂牵梦绕的不是堵在旅游的路上,而是被“卡”在买房的资格上。
 
首付比例提高
买房人无力承受

2016年9月30日,马某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买受人应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向出卖人交付购房定金2万元(适用《担保法》定金罚则的定金)。购买房屋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买受双方于2016年10月8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购房总价款30%,并准备好按揭贷款所需材料。马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后,按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

2016年10月1日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在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限购令”颁布后,马某按照规定需再支付购房总价款的10%的首付款才能办理按揭手续,但马某表示无力承担。
 
那么之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因“限购令”的出台而无法办理按揭或过户的买房者该怎么办呢?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买受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

同时该纪要也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所以,限购令出台后,受到限购令限制无法办理按揭或者过户的买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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