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识研析】离婚时双方无法对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如何处理?

2021-12-20

候律师,这已经是我第二次起诉离婚了,男方现在还是说除非我净身出户,不然他不同意离婚,我现在怎么办呢?



你们都有什么财产?   



我们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子,一辆车子。



登记在谁的名下?现在使用情况是怎么样



房子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车子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



上述财产均为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平均分割。庭审中,由于双方对财产价值及归属意见不一致,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经过法庭询问,双方均不同意采取第(二)、(三)种耗时长、费用高的方式分割财产,最终选择了第(一)种方式。

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方式的采用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1)双方均有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2)双方均同意竞价。这可以视为当事夫妻双方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处分方式的自愿选择,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也不侵害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选择此种方式遵循的原则是:价高者取得财产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相应的价款。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民法典》第1087条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对房屋的归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时,在竞价、评估后补偿或拍卖、变卖的基础上,也不能忽略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虽然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在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更为公平,但竞价并非只能以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为前提。双方经济条件有一定差距,但均同意通过竞价决定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准许。如夫妻双方对竞价后的价值分割补偿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补偿数额时,也应当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本案中,考虑到男方带着一家老小居住在房屋中,毛某即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续在办理腾退、过户也是非常麻烦的,而车辆一直以来登记在男方名下,且由男方使用。基于此种现状,毛某争取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并非上策,但是想要获得较多的补偿款项,既不能在竞价时过于谨慎,亦不能过于激进,以免男方嫌价高放弃。经过双方多回合竞价和博弈后,最终如毛某所愿:房屋、车辆均归男方所有,毛某得到相应价款的补偿。由于双方均无过错,不存在多分财产的情形;因毛某身体欠佳本应由男方在离婚后提供相应的帮助,但是考虑到男方在抚养小孩,因而综合判断按照平分原则分割财产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最终毛某分得房屋、车辆竞价款项的一半金额。



候晓云律师

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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