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继承纠纷一审案件大数据报告|法之识

2019-04-28

前言

在私人财富快速累积的大环境下,财富传承成为了人们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因遗产范围、继承权、继承顺序、遗嘱有效否、遗产分配份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问题等产生争议,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人们也愈发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

法之识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通过对近五年全国范围内案由为“继承纠纷”的公开判例进行宏观分析,并以2018年四川省内继承纠纷部分案件为数据源,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继承纠纷中争议的财产类型、遗产的范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遗嘱的情况、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聘请律师情况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数据分析,为法律适用以及实务操作方面提供了数据支撑,最后我们还针对如何立下有效遗嘱提供了参考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继承纠纷案件宏观分析

 

宏观数据分析选取了继承纠纷案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68235篇裁判文书为数据源。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2014年至2018年,继承纠纷案例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已经成为各个家庭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二、地域分布分析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继承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分别占比13%、9%、7%。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8545件。

 

三、案由分布分析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继承纠纷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法定继承纠纷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具体要点问题统计分析

 

从宏观上大致了解了我国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后,本律师团队针对四川省2018年度继承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我们通过分析继承纠纷具体要点问题,继承纠纷中争议的财产类型、遗产的范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遗嘱的情况、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继承纠纷双方当事人律师聘请情况,对继承纠纷诉讼的普遍情形进行了阐述。

 

【分析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1月1日 — 2018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继承纠纷

地域:四川省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判决

选取案件数量:579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4月

 

一、继承纠纷中争议的财产类型

从上图统计结果来看,四川省2018年继承纠纷案件中争议的财产以房产为主,占57%,其次便是存款,占17%。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保险金、车辆、拆迁补偿款、赔偿款均占少量比例。股权、租金收入、债权的争议相对较少。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继承纠纷案件中争议的财产种类较为固定和单一,一是因为被承人财产较为有限,二是理财的观念和方式相对比较保守。随着现代支付手段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未来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等电子支付渠道,以及游戏装备等财产类型的继承,也需要给予足够重视。

 

二、遗产范围的认定

1、属于遗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属于遗产:

(1)共有财产中非被继承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它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因此它不可能成为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应当归近亲属共有,当事人对该金的分割要求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而非对遗产的继承。但是,若当事人在继承案件中提出分割死亡抚恤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4)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目前,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大数据显示,四川省2018年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为主,占45%,其次便是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占27%,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父母相对较少,占12%。继承人系第三人或与被继承人系其他亲属关系、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占少量比例,分别为6%、7%、3%。依据结果分析,我们发现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多数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参与继承的人员范围主要由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主观意愿及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位所决定。

 

四、遗嘱的情况

1、是否有遗嘱在本次搜索的继承纠纷案例中的占比情况

 

从上图统计结果来看,四川省2018年继承纠纷案件中,没有遗嘱的占比为70%,远远高于有遗嘱的占比。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在发生继承时,没有立遗嘱更容易产生继承纠纷。

 

2、遗嘱的形式

从上图统计结果来看,2018年四川省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主,占44%,其次便是占28.5%的自书遗嘱与占22%的公证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的情况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不同的要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格外注意不同形式的遗嘱的要求,否则易导致遗嘱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通过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自书遗嘱的要求相较最为简单。即使公证遗嘱在后,其他类型的遗嘱在前,也是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此,遗嘱人在选择遗嘱形式之时应当慎重选择。

 

3、遗嘱的效力及无效的原因

从以上两图统计结果来看,2018年四川省继承案件有效的遗嘱占比较多,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占比较少。

通过案例精读分析,有效的遗嘱大部分属于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原因在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最为简单,公证遗嘱有公证机关严格把控。而无效的遗嘱主要属于代书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的遗嘱,其原因在于代书遗嘱以及以录音形式的遗嘱要求比较特殊,都需要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而实践中,往往只有一个见证人参与。

除以上统计外,遗嘱无效的情形还有: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五、法定继承

四川省2018年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法定继承的案件占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无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待分割的财产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文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上文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上文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六、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的分配情形

2018年四川继承纠纷案件的数据统计中,按照法定和遗嘱进行遗产分配的比例占比为87%,多分和少分情形占比11%,不分的情形占比2%。

在以上遗产分配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遗产是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进行遗产分配。《继承法》中的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那么在什么情形是法院认定的多分、少分或者部分的特殊情形?根据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得知在裁判中法官认定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法院认定多分的主要情形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2、法院认定少分的主要情形有: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3、法院认定不分的主要情形有:

(1)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在实务中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

(3)不属于夫妻关系。

 

七、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1、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是否需要继承人承担

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中既可能有财产权利,也可能有财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在我国,公民继承遗产既是一项财产权利又是一项财产义务。

上图统计结果,系2018年四川省继承纠纷一审有效判决,检索有效案例约490件,其中约23%的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清偿纠纷。

 

2、遗产债务的范围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个人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均可构成遗产债务。

 

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1)《继承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被继承人需要偿还的债务以继承的实际遗产为限,超出继承部分的债务可以不用偿还,但是被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2)如果有多个被继承人,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3)对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有些继承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一定份额。

 

4、继承权的放弃与恢复

(1)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且明确表示放弃。

(2)放弃继承权的形式: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3)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①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诉讼地位: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5)恢复已放弃的继承权:遗产分割前对放弃继承反悔的,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恢复已放弃的继承权。

 

5、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应对保证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债务通常由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受,除非债务人的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债作为一项义务,只有产生之后才存在继承问题,保证债务亦是如此。从保证债务产生的时间上来看,保证债务产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可见,如果保证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人死亡,则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款时,一方当事人死亡并不会导致合同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

而对于保证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同,应区别看待:

(1)如果是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合同义务的履行。

(2)如果是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所以,保证之债并非单一的人身专属的债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其本质是以自身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附有一定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其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八、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聘请情况

本次统计涉及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参与继承纠纷案件共计436件,约占比本次统计继承纠纷案件总量的75%。就统计数据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均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约占比41%,仅有一方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约占比43%。由此可见,随着社会各阶层财富的不断积累,在案情错综复杂、遗产类型多样化的大量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程度不断上升,反应出社会各界对继承纠纷法律服务的庞大需求,同时也对广大的法律服务工作队伍提出了更加专业、精细化的服务要求。

 

有效遗嘱的拟定

 

随着中国这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家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如何有效传承和分配,是当下而非将来要面对的问题,“天有不测风云”就是这个意思,通过遗嘱来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分配,对于被继承人来讲,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而对于继承人来讲,则多了一份从容。

 

一、遗嘱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我国即有“生前立遗嘱”的惯例。据《吕氏春秋》卷9《顺民》记载“齐庄子请攻越,问于和子,和子曰’先君有遗令,无攻越,越,猛虎也’”。上述古文所称“遗令”即为现代法治社会所称“遗嘱”。

遗嘱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和安排,也是对后辈未来期望的寄托。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家事关系越来越复杂等因素,关于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矛盾越来越多。熟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从相关令人痛心的案例可以看出,生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保护家庭财产、构建和谐家庭、实现逝者遗愿最为简便高效的方式。

 

二、有效遗嘱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关于“生前立遗嘱”,应知悉: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需撤销或变更已立公证遗嘱,应通过公证程序办理。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即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也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见证人限制规则同代书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之下,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见证人限制规则同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见证人。此外,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视为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结语

本次数据报告通过对近五年全国范围内继承纠纷案件的宏观分析,其中选取四川省范围内部分继承纠纷一审案件进行精读,并针对争议的财产类型、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情况、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实务中的被继承人、继承人和债权人处理继承相关问题提出了风险防范提示及行之有效的方案指导。从大数据分析上来看,继承纠纷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而有效遗嘱能够提前明确遗产分配,是避免继承纠纷的有效手段。个人财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且行、且立,是立遗嘱正确姿势。关于继承还有许多的相关问题等待我们团队进一步的挖掘、研究,敬请期待我们后续的研究成果。

本大数据报告由四川法之识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创作完成,并拥有全部知识产权,未经本律所或团队授权,任何人员不得用作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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