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大数据报告|法之识

2019-03-29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钱财的流通变大,民间借贷也顺应时代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对于民间借贷相关人总会有风险的,从而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纠纷的大量产生。

 

法之识金融管理律师团队通过对2018年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743份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案件为数据源进行分析。本报告主要针对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争议焦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利息的认定、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抵押和担保责任、还款性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数据分析以及针对法律适用、裁判规则以及实务操作方面提供了数据支撑,欢迎批评指正。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1、时间:2018年1月1日 — 2018年12月31日

2、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4、限定地域:四川省

5、限定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理程序:二审

7、文书类型:判决

8、案件数量:743件

9、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3月21日

 

四川省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大数据分析

 

本次大数据分析报告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743篇裁判文书为基础数据。

 

一、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制造业。

 

二、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民间借贷的上诉案件全部驳回上诉请求的比例很高,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维持原判的有473件,占比为64%;改判的有264件,占比为36%;其他的有5件,占比为1%。

 

 



 

同时,对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在二审中维持原判案件的标的超过一半都是在50万以内的标的额,案件数量达266件,占比56.24%。

 

三、标的额数据分析


 

民间借贷的标的额主要集中在500万以内的借款,500万以上案件仅占总量的不到十分之一的数量(8.98%),通过对标的额的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已经超过案件数量的一半,有402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50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1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7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25件。

 


 

在民间借贷中数量最多的是标的额在50万以内的借款,这些50万以内的借款集中的行业以租赁、商务服务、批发、零售业,占比超过50%以上。

 

四、审理期限数据分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8天。

 

五、高频法条数据分析

 

通过对高频法条分析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因主要集中在: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在出借人催告的情况下也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款利率、期限、逾期还款利率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争议焦点数据分析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随着而来的是民间借贷诉讼纠纷大量增加。本律师团队通过分析民间借贷案件5个主要争议焦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利息的认定、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抵押和担保责任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诉讼的普遍情形进行了分析。

 

一、借贷关系

 

借贷关系成立的两要素,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的交付。即借款合同属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由证据体现,主要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收条等,上述证据如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能确定借贷事实的存在。

 

针对本争议焦点,我们选取了42件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款合同的案例较为常见。但是付款凭证本身无法证明该笔钱一定就是借款,有可能是还款或其他款项。

 

1、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1)出借人既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据也没有转账凭证。

(2)出借人仅有借款合同或借据,但没有转账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这类诉讼,人民法院往往认定不成立借贷关系。

 

2、出借人表示款项的交付部分为现金:

借款人对借贷关系存在没有异议,但对借款本金有异议,即出借人在出借时预先扣除了利息,俗称“砍头息”。

这类诉讼,人民法院虽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借款人否认与出借人存在借贷关系:

(1)借款人称与出借人是买卖关系;

(2)借款人称涉案款项为投资款、货款、劳务费、工程质保金等;

(3)借款人称与出借人是亲人、情人等关系,出借人的转账系支付共同生活费;

(4)借款人称出借人的转款系之前的还款或其他债务;

(5)借款人称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行为;

(6)借款人称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

 

这类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根据【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借款人如对转账的实际金额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证据证明,出借人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会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反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建议:出借人出借时最好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最好以转账的形式出借,如若碍于情面不方便写借条,尽可能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书面证据,也要再转账时备注“借款”以表明借贷关系。

 

二、担保责任

 

本次检索案例共计114件,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将担保责任归纳为争议焦点的有效案例共计53件。担保责任类型分类统计如下: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的担保责任类型,保证担保责任形式约占比85%,位居担保责任类型首位,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相继次之,分别占比13%、2%。保证担保的优势在于其设立较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而言更为简便,因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自然人、企业所常用。

 

二审审理担保责任的主要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应否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主体认定、是否超过保证期间、担保责任的范围。

 

1. 应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等债权凭证或保证合同上签章,认定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反之,借条等债权凭证签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双方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认定保证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期间的起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保证期间的终点:未约定→六个月;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视为未约定)→六个月;约定不明→二年

 

【保证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有约定按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法律效能】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一般保证人免责。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否则连带保证人免责。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通过相应方式主张保证责任,一经主张,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 应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以担保人身份在抵押合同上签章,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后抵押权设立,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以担保人身份在抵押合同上签章,依法不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抵押权未设立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予以赔偿。

 

3. 借款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 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建议:

1.明确担保人身份、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责任期间;

2.及时以法定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并妥善保管主张依据;

3.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尽到审慎义务。

 

三、诉讼时效抗辩

 

针对本争议焦点,我们选取了58件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不予支持的有56件,占比为97%;予以支持的有2件,占比为3%。

 

 

诉讼时效抗辩得到支持的情形:

1、债权人未能举证催收文件送达当事人

2、债权人未能举证债务人同意履行主债权

 

尽管法律已经进一步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但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为了防范这种情形的出现推荐以下几种方法促进出借人债权的实现。

 

 

诉讼时效抗辩未得到支持的情形:

通过对诉讼时效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情形的可视化分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案件共30件,占比为54%;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情形案件共14件,占比为25%;一审中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主张情形案件共5件,占比为9%;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情形案件共2件,占比为3%;其他情形案件共5件,占比为9%。

 

 

1、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除前述向借款人预留的邮箱或地址发送催收邮件或律师函、要求借款人书写还款计划或签对账确认函等情形,诉讼或仲裁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诉讼时效并非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应当注意的是,如债权人从知道自身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仍未主张,人民法院便不会支持。

 

3、债务人一审中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主张的情形

【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如果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依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的情形

【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以签署书面文件、电子信息或电话等方式表示过愿意继续履行义务,则其如果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况

 

针对本争议焦点,我们选取了63件案例进行分析。

 

 

1.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共同签字;

(3)虽只有一方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但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建议: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建议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初区分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做好明确约定;应当有风险防范意识,明晰举证责任,注意对于借款用途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债务性质认定的问题及时保存证据,防止产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第二十四条。

 

五、利息支持情况分析

 

针对本争议焦点,我们选取了67件案例进行分析。

(一)利息支持的情况

 

 

1.利息全部支持的情形主要有:

(1)利息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

(2)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且借款人已经支付或自愿支付。

2.利息部分支持的情形主要有:

(1)利息约定超过了年利率24%;

(2)借贷一方或双方为非自然人,且对利息的约定不明。

3.利息未支持的情形主要有:

(1)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的约定不明;

(2)利息已全部支付完毕。

 

主张利息时的注意事项:

1. 关于利率的支持规则:

 

2. 合同上约定的本金与实际支付的不一致,以实际支付的本金计算利息;

3. 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的,出借人应提供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的凭证,用以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曾口头约定过利息。

4. 自然人之外的借贷,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依据交易特征确定利息。

 

逾期利息支持情况分析:

 

 

1.逾期利息全部支持的情形:

(1)有约定且未超过年利率24%;

(2)约定了借款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按照借款期内利息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且未超过年利率24%。

2.逾期利息部分支持的情形:

(1)有约定但超过年利率24%;

(2)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3.逾期利息未支持的情形:

(1)借款已偿还;

(2)不构成借贷关系。

 

主张逾期利息时的注意事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总额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

 

结语

 

本次数据报告通过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终审案件,并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债务担保、夫妻共同债务、等几个较为突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实务中为实务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提出了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指导。从大数据分析上来看,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并形成真实意思表示的就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而证明实际的交付行为最好的就是双方之间直接的银行或者其他转账证明。总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间借贷各位当事人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民间借贷还有许多的相关问题等待我们团队进一步的挖掘、研究,敬请期待我们后续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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