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识茶“典”物权篇之(五)优先购买权之间的PK

2021-08-24

A:点点,有套房是我们几个朋友一起投资购买、按份共有的,现在其中一个共有人打算转卖其房屋份额,听说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那到底谁更优先呢?
B: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应该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在共有人和承租人都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表明共有人和承租人之间已经产生纠纷,如果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再进入共有关系,可能导致原共有人与新加入的共有人之间的纠纷升级,矛盾激化。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实质影响。
 
那如果我和另一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一份额呢?
如果你们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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