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我们小区正在设立业主大会,民法典不是规定了小区内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嘛,听说比原来的规定宽松些,那我们能不能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与民法典不同的表决规则呢?
业主有关此事项所作特别约定的比例不得低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要求。该规定确立了多数决的决议规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其立法目的也是鼓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并形成业主自治,因此该规定的决议规则是必须遵守的,如果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与该规定不同的决议通过规则,则该通过规则不能低于该规定标准的决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