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识茶“典”合同篇之(一)格式条款提供人

2021-07-06

Q:点点,现在企业与顾客都希望能简化订约程序,企业出于提高交易效率、防范交易风险等原因拟定合同范本,其中免不了存在格式条款,但现在很多顾客事后主张格式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呢?
A:应依法履行格式条款提供人的全部义务,避免之后发生纠纷。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主动提示,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被动说明,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过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需要主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蜀ICP备190373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