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3-01-16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提出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精神契合。四川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审判工作之中,通过提炼裁判规则、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在审判工作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争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和生动实践。

 

本次发布的案例系民法典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该八件案例涉及诚信经营、清正网络、邻里和睦、关爱孩子、赡养老人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公序良俗的问题,以生动案例树立、展示、传导行为规则,充分阐释了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有利于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有利于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目录
案例一:何某富诉刘某宪、孟某才、李某乾、刘某国、刘某元相邻用水权纠纷案

案例二:某社区居委会诉宋某甲、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三:刘某富诉刘某霖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李某东诉杨某、成都某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胡某瑞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某传媒公司诉毛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某旅游公司分公司诉某茶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例八:四川某橡胶公司诉蔡某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一:何某富诉刘某宪、孟某才、李某乾、刘某国、刘某元相邻用水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  尊德乐义  邻里和睦

 

基本案情

何某富、刘某宪、孟某才、李某乾、刘某国、刘某元户均系会东县某镇同组村民,该组区域内有一水流,何某富原住于案涉水流左侧,以人工挑水方式从水流中获取生活用水。2004年前后,为满足灌溉用水需求,刘某宪等人协商修建河坝以拦水使用,并同意何某富户以出工出力的方式参与修建河坝。后何某富将原房屋拆除,另建房屋并使用抽水机抽取案涉水流到新建房屋处使用。因案涉出水点水流较小,何某富使用抽水机抽水的行为影响了刘某宪等人对该水流的使用,后刘某宪等人以水量不够为由不准何某富使用该水流,何某富认为刘某宪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案涉水流的使用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水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有权依法获取水流用于生活和农田灌溉,水流的使用权并不只限于协商修建该水坝的当事人范围。刘某宪、孟某才、李某乾、刘某国、刘某元以水量不够为由不准何某富取水使用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何其富对案涉水流享有使用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实施民法典、体现司法维护公共利益及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典型案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同一村组的村民,理应互相帮助,为彼此的生活生产提供必要的便利。各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共同友好协商,合理利用水源,合理分配用水,共同使用涉案水流。本案裁判在社会公众之中传播了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培育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某社区居委会诉宋某甲、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核心价值  关爱幼小  社会监护

 

基本案情

宋某乙(8岁)系宋某甲(女)与李某(男)的非婚生女,出生后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2022年6月,宋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被收监执行,无法监护宋某乙。宋某乙生父李某曾因容留吸毒、贩卖毒品被执行刑罚,2021年3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且已与案外人另行组建家庭。李某表示因家庭原因及经济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拒绝监护抚养宋某乙。同时,宋某乙外祖父已去世,外祖母居住在东北,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祖父母在家务农,养鱼谋生,需要照顾家中老人、孙女,外祖母、祖父母均拒绝抚养宋某,宋某乙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况。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宋某乙的临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宋某甲、李某对宋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先后因犯容留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依靠其父母接济生活,且已再婚组建家庭,无能力且拒绝抚养宋某乙,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宋某甲虽因犯罪被收监执行刑罚,但综合走访情况,宋某甲基本履行了作为监护人的职责。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照顾被监护人的情感需求等角度考虑,不宜剥夺母亲宋某甲的监护人资格。同时,鉴于宋某乙目前处于无人监管的特殊情况,法院遂判决指定由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宋某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鉴于被监护人生父及外祖父母、祖父母均无条件且拒绝担任监护人职责,生母因犯罪被收监执行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依据民法典公职监护人制度指定社区居委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宋某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初心,积极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设的“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元监护体系,为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给困境儿童一个安全和温暖的“家”作出了良好示范。

 

 

案例三:刘某富诉刘某霖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孝亲敬老 寸草春晖 

 

基本案情

曾某芳与刘某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刘某东,刘某霖系刘某东之子。2019年5月1日,刘某东因病去世。2019年6月5日,刘某霖出具《声明》,承诺为刘某富、曾某芳养老送终。同日,刘某富、曾某芳等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对刘某东名下两套房屋及一辆汽车的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2019年12月6日,刘某富与刘某霖签订《赠与合同》,将应由其继承的房屋一套赠与刘某霖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0年9月22日,刘某富因刘某霖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赠与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近亲属之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可认定为为维系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而大额财物特别是房产的赠与行为往往并非无偿给付,通常系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刘某富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案涉房屋系其与曾某芳仅有的唯一住房。刘某富虽育有一子三女,但长期与刘某东、刘某霖共同生活。在刘某东去世后,刘某霖承诺为老人养老送终,基于以上原因,刘某富放弃对其儿子刘某东遗产的继承权,将其继承房产份额赠与刘某霖,故案涉赠与合同应认定为以对刘某富养老送终为赠与条件。刘某霖未继续照料刘某富,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且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已违背了关于给刘某富养老送终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刘某富有权请求撤销赠与合同,遂判决撤销刘某富与刘某霖签订的《赠与合同》。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本案刘某霖在承诺承担赡养义务并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后却表示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不但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亦有悖社会公德。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对刘某霖取得房产后又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予以严厉谴责,支持刘某富依法撤销赠与合同,体现了司法维护孝老、敬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价值取向,表达了司法为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李某东诉杨某、成都某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  亲人善邻  各司其责

 

基本案情

李某东与杨某均系成都市某小区业主,成都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服务协议》,对其车辆使用小区路面车位进行了约定,即杨某交纳停车服务费,物业公司提供停车管理服务。2021年7月24日22时30分左右,李某东告知物业公司其家房屋玻璃发生破裂。当晚24时30分左右,李某东房屋玻璃因破裂坠落,砸中杨某停放在小区路面的案涉车辆。后杨某修复车辆共计支付费用16312元。因协商不成,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东向其支付修车费16312元及交通损失费625.41元,同时要求成都某物业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东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房屋窗户玻璃破裂后,应当知晓玻璃破裂坠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故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虽然李某东在发现玻璃破裂后立即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但其自身责任并不能因已通知物业公司而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李某东在其房屋玻璃破裂后对玻璃坠落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其房屋玻璃坠落砸损杨某车辆,李某东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都某物业公司对杨某车辆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杨某有权要求成都某物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李某东与成都某物业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共同的过错,但二者行为共同导致了杨某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遂判决李某东与成都某物业公司按6:4的比例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高空坠物致损问题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一方面给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另一方面也给现代高楼层建筑的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本案合理划分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以判决的形式有效实现定分止争,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促进小区物业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公民对其房屋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管理意识、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胡某瑞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公序良俗  守矩循规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胡某瑞与王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胡某瑞向王某购买三台20s-48w-68t神马M20S型机器(又名“矿机”)用于网络“挖矿”,即运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比特币”。2021年10月19日,胡某瑞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王某转款62220元,并通过微信指定交货地点及联系人。后因上述“矿机”无法使用,胡某瑞再次联系王某,要求协商处理。2021年10月25日之后,王某不再与胡某瑞联系。胡某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要求王某向其返还设备款622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矿机”系为网络挖掘“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胡某瑞购买“矿机”,其目的在于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胡某瑞在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情况下,与王某之间达成的“矿机”购买协议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矿机”买卖协议无效,法院遂判决王某限期返还胡某瑞购买“矿机”款项62220元,胡某瑞限期返还王某案涉“矿机”。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滋生洗钱、逃税、诈骗、传销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给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同日,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明令禁止投资建设“挖矿”项目,明令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本案系贯彻落实国家上述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强调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及“挖矿”活动的违法性,切实体现了司法服务国家金融安全、公序良俗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宗旨。

 

 

案例六:某传媒公司诉毛某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网络文明 风清气正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某传媒公司(甲方)与毛某(乙方)签订了《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合作期限为半年;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及名誉、损害乙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行为;乙方如提前解约,应该向甲方支付解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根据合同,毛某的主要任务是在某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直播内容为才艺表演、与粉丝互动及唱歌、跳舞、做游戏等。在传媒公司安排的游戏中,根据观众打赏金额高低决定主播输赢,客户、赢家和主持有权决定对输掉游戏主播的惩罚方式,惩罚方式包括水桶打屁股、仰卧起坐、俯卧撑等。传媒公司有时还会线下安排主播陪刷礼物能力强的平台观众吃饭喝酒,并要求毛某及其他主播加相关平台观众微信。如男性观众在聊天中索取私密照片,平台运营人员也会提供一些女性暴露、性感的照片或视频给主播进行转发。毛某等人不满传媒公司做法,于2021年11月初申请离职,但未获准许。后毛某等人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于2021年12月1日与传媒公司完全停止合作。某传媒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毛某向其支付违约金等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及名誉、损害乙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行为。传媒公司安排毛某等主播以接受各种惩罚等低俗内容吸引观众,要求主播与打赏观众喝酒聊天,向打赏观众发送不雅图片和视频,上述行为不符合大众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身心健康。某传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毛某据此要求解除合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某传媒公司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毛某承担违约责任,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毛某支付解约金、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行业乱象的典型案例。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低俗表演、诱导打赏等问题也随之出现,损害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行业乱象亟待整治。2022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为网络直播领域划出了底线,为主播行为标定了红线。本案裁判依法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在先,其对主播的要求既有损主播身心健康,又有损网络文明,最终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某旅游公司分公司诉某茶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核心价值  诚实守信  言信行果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于2009年3月21日注册了第5188783号“峩眉雪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冰茶、茶饮料、食用淀粉产品;含淀粉食物;茶(截止)。其又于201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了第12563337号“峨眉雪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冰茶、茶饮料、食用淀粉产品;含淀粉食物;茶(截止)。后该旅游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以排他许可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免费使用第5188783号“峩眉雪芽”商标及第12563337号“峨眉雪芽”商标。第5188783号“峩眉雪芽”于201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峨眉雪芽牌绿茶”分别于2009年、2017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后该旅游公司分公司发现某茶叶公司生产的茶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峨眉山”“雪芽”“烘青绿茶”字样,其中“雪芽”二字被放大,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茶叶公司在茶叶产品上使用的名称“峨眉山雪芽”“产自峨眉山雪芽”在读音和含义上与某旅游公司分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峩眉雪芽”“峨眉雪芽”相似,且使用位置显著,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侵犯了某旅游公司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该旅游公司分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该旅游公司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裁判通过依法惩治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故意攀附品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又保护了“峨眉雪芽”商标的商誉,维护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八:四川某橡胶公司与蔡某权名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  明理守法  言论有度

 

基本案情

四川某橡胶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8日,主要从事轮胎制品销售、橡胶制品进出口等业务。2021年4月10日,蔡某权在“电动车工业信息”微信公众号发表了标题为《江昕轮胎用法律武器捍卫原创尊严: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两项虚假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文章,虚假陈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侵犯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专利。该文章被“今日头条”“搜狐”“邳州文化网”“轮胎世界网”“个人图书馆”“全球电动车联盟”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广泛转发。2021年7月23日,四川某橡胶公司向蔡某权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文章及相关链接,因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权停止侵害其名誉权,承担其因维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蔡某权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在“电动车工业信息”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题为《江昕轮胎用法律武器捍卫原创尊严: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两项虚假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文章,在文章中频繁使用“虚假专利”“采用盗窃行径获得专利证书”“窃贼形象暴露无遗”等贬义言辞,已严重违背新闻报道应真实客观的基本准则;蔡某权发表的涉案文章内容失实,造成四川某橡胶公司商业信誉受损,侵害了四川某橡胶公司的名誉权,四川某橡胶公司有权主张蔡某权及时更正或者删除案涉文章。法院遂判决蔡某权删除案涉文章,向四川某橡胶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同时依法承担四川某橡胶公司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

 

典型意义

在网络数字时代,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及信息传播的重要阵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的自由表达需要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本案中,蔡某权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表失实负面言论,侵害了四川某橡胶公司的名誉,导致其整体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对四川某橡胶公司的损害。本案裁判依法制裁了网络失实言论行为,保护了企业名誉权和商誉,体现了人民法院治理网络言论空间的决心,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实现网络运用的良性发展。

 

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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