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识研析】质量不合格燃气炉改装造成两死两伤——责任究竟在谁

2022-07-29

骄阳似火的7月的一天,闹市街边的一家餐饮店却门帘紧闭,无人出入。之前明明有四位工作人员在烹饪,厨房内却安静得出奇,只有墙上的小排风扇在发出嘶哑的呻吟,锅内的汤在煎熬地沸煮。

 

人去哪儿了?



时间回溯到开业之前,餐饮店的老板向零售商购买燃气锅炉用于烹饪制作。经餐饮店老板同意,零售商指派的安装工人为了使液化气炉能够连接使用商铺的天然气,把燃气炉具炉盘进气口全部改装扩大。蝴蝶扇动一下翅膀,可能会引起远处一场风暴;这一省事省钱的改装,也酿成了一场悲剧。

 

当附近商铺街坊发现这家餐饮店略显异常,进入查看才发现:四个工作人员已经昏迷倒地,不省人事。

 

关气送医后,其中两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受伤。经公安、工商机关及燃气公司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此次事件致死、致伤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夺走他们生命的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经鉴定,案涉锅炉不符合商用燃气炉具国家强制标准,存在缺少铭牌、缺少通风警示标识、经改装后燃烧产生一氧化碳排放超标等质量问题。餐饮店老板及死伤家属一纸诉状将燃气炉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而锅炉生产厂家则认为餐饮店老板和燃气炉零售商指派的安装人员私改燃气炉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惨剧的直接原因。双方争执不下,本案也尚未最终判决。



在律师看来,此案的走向也还有待商榷。2022年7月,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开展案件研讨沙龙活动,就商用燃气炉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生产厂家责任的涉案疑难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

 

1私改燃气炉,餐饮店老板过失几何?

在警方询问笔录中,餐饮店老板亲口承认案涉锅炉在安装时,由销售公司人员改装扩大进气口连接天然气使用。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餐饮店老板在使用改装的锅炉和使用燃气设备场所通风极差,违反了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存在严重的主观责任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餐饮店老板私改燃气炉存在过错,即便是追责也当减轻燃气炉生产厂家的责任。

 

2餐饮店老板允许改造,煤气炉零售商与安装工是否无辜?

站在零售商和安装工人的角度来想问题:燃气炉经过鉴定本身存在问题,那么是否改装与不改装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自身承担的责任就微乎其微?

 

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产品鉴定的缺陷主要在于缺少铭牌等。这些问题并不能直接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如果未经改造的燃气炉产品并不会产生过量一氧化碳。那么改造就可能是导致一氧化碳超标中毒的直接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安装人员为零售商指派,所以零售商和安装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经鉴定改造行为是导致一氧化碳超标的直接原因,那将与餐饮店老板一同承担主要责任。

 

3众矢之的生产商,是否还有辩护的余地?

律师认为:一方面,虽然产品存在未贴铭牌等质量瑕疵,但是这些瑕疵不是造成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伤亡的原因,产品质量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前提,与本案无关,应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若未经改装的产品经过鉴定,不存在引起本案的因素,那么燃气炉生产厂家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燃气炉生产厂家来说,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明知存在止损缺陷而仍然销售。但本案中的餐饮店老板私自改造锅炉进气口并不是产品自身的问题。

 

                              语

审理关键是,被改装后的锅炉与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伤亡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举证、论证,存在因果关系则须承担产品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由过错使用者和改装零售商承担责任。

 

对于争议案件,法之识律所时常开展案件研讨沙龙活动。与专业的法律从业者一同讲证据、讲逻辑,理性探讨,对人民群众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共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是于2005年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具有跨专业的背景,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及办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执业过程中与政府机关、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所秉持法在身边、敬业之识的理念,对案件进行全程质量管控,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电话:028-85958968。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号楼B座(2单元)1401-1403


蜀ICP备19037334号-1